反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的这个理由,辣眼睛了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我写了篇文章外国人永久居留权,怕吗?,很有反响,难得写一篇很有反响的文章,反对和质疑的声音扑面而来。这是很好的效果,至少说明人家重视我的文章,感谢网民,感谢网络。不过也有些声音实在太无厘头,比如在微博上有网民提出这样的质疑:
网民“元气小南瓜”:“我再问一句,这永久居住,犯罪了怎么办???????比如一个杀了一个中国人,结果中国的法律制裁不了他,遣返回国,法律轻判,对中国人公平吗?你倒是说说啊”
好,我就说说,这个质疑辣眼睛。我在想,按理来说,能写出这么多字且没有一个错字的人文化水平也低不到哪里去啊,怎么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的?
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在中国杀了人,“中国的法律制裁不了他”,所以要反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这种想法实在太奇葩。
但类似这样的奇葩想法恰恰代表了很多人的观点,那我就从这个奇葩的想法说说。
这个奇葩想法建立在胡思乱想的基础上,认为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不守中国法律,中国法律管不了。哪有这样的“好事”?不要说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侵害中国和中国人的利益了,就是外国人在国外侵害中国人利益的,只要逮着机会,中国照样是虽远必诛。
关于永久居留外国人遵纪守法的义务,《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清楚楚:“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不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永久居留外国人构成犯罪,一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存在“中国的法律制裁不了他”的问题。
再从中国刑法管辖的角度简单说说这个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属地管辖权,即你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我就可管你。
我国刑法又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我国刑法一样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我上文所言的虽远必诛的法律依据。
不知网民“元气小南瓜”明白了没有?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公民犯罪,我国都可以行使管辖权,何况在我国国内对我国公民犯罪呢。所以说,“元气小南瓜”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错误就错误在他光生气而不动脑,因为这个错误想法而质疑《管理条例》是极其没有道理的。
实际上,《管理条例》的制定提上议事日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一个渐进的推进和酝酿过程。2004年公安部、外交部发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这是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的首部成文法律(部门规章);2015年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管理条例》可不是司法部拍脑袋拍出来的。
外国人依法永久居留是国际通行做法,大势所趋,拒绝这个是不可能的。
从历史记载看,唐朝就有外国人“永久居留”了。
首都长安,内有东西方四十余国侨民,包括远自非洲来的黑人(崑仑奴)。他们很多在长安“永久居留”,开设商店酒家,以西洋女子作招待(胡姬),以与中国的男性酒保竞争。他们往往跟中国人通婚,连姓氏也都中国化。大多数说中国语言,有些人还参加科举考试,成为朝廷的正式官员。如进士及第的李彦升,就是阿拉伯人。
不管从历史的纵向,还是地理的横向,外国人永久居留的做法都是存在的,也是必要的。对此我们所要做的,是用法来完善它。“法外求平,无平矣,”这话大有道理。
很多人对家庭团聚的永久居留很是不能接受,认为这个可能会给外国人钻空子,平心而论,某种程度上我也有这种担心。但这又有什么办法呢,总有一些人喜欢异性外国人,而婚姻是自由的,你又不能限制人家的恋爱、婚姻。如果你确实怕“引狼(洋)入室”,那很简单,多宣传多普及中华文化,树立“四个自信”,拒绝崇洋媚外。这些才是扎扎实实的工作,比在网上瞎哔哔强多了。
阻止家庭团聚的永久居留是不切合实际的,家庭生活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最基本性的社会关切,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实践中为亲属团聚人员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中国首先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如果实践中却拒绝家庭团聚人员永久居留,那不是成了叶公好龙?
网友的智慧是无穷的,也是最浮想联翩的。有些网友从永久居留又想到计划生育,认为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不遵守计划生育,那地地道道的中国人不是“亏了”?“腾笼换鸟”一语成谶?
这个想法同样奇葩。奇葩就奇葩以下两个方面:
1、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也是人,他(她)的生育需要两个人共同完成,他(她)的配偶总是中国人吧(这是永久居留人的常态),既然配偶是中国人,那当然就得遵守中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了。
2、夫妻都是永久居留外国人的,这种配对微乎其微,微乎其微的事还有必要如此紧张?好,即使认真计较也不要紧,刚前文中提到《管理条例》有个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也是中国法律,永久居留外国人当然要遵守。从这个角度说,外国人成为了中国的永久居留人,恰恰给他(她)套上了计划生育义务的紧箍咒。
行文最后,我再说明一点,永久居留资格的“永久”和中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永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永久居留资格是可以废止的,对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很显然,永久居留资格是一个相对的资格,并非绝对权,在永久居留外国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其永久居留资格或将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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